食药署举例,含米量100%的产品,仍直接标示为「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园米粉」等。
含米量50%以上未满100%的产品,品名应标示为调合米粉,但准许冠名。例如米含量51%的新竹米粉,仍可在包装上冠名「新竹米粉」,但冠名字体应小于品名「调合米粉」,且包装需标示含米量。
含米量未达50%的产品,品名应标示为炊粉、水粉等,也准许冠名,冠名字体一样不能大于品名。例如含米量20%的新竹米粉,可标成「新竹米粉(炊粉)」,炊粉两字要大于新竹米粉4字,包装上同样需标示含米量。
至于非以地方性品牌为名称的米粉产品,食药署仍只允许100%纯米制作才能叫「米粉」,米含量未达100%的产品,不能以冠名方式延续原名称。
食药署副署长姜郁美表示,新制上路造成地方团体与传统业者疑虑,因此建议以「冠名」形式来变通。
姜郁美说,食药署贯彻「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没有转圜,因此非地方性品牌的米粉产品,就不能用冠名方式。这项政策去年7月就预告、11月公告,直到今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已有业者配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