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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守好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来源: 雅式工业专网
朱柳
众所期盼的国家《食品安全法》终尘埃落定,取代原《食品卫生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作为食品加工的最后一道工序,包装在为食品提供防护“外衣”的同时,一些不稳定或人为因素也往往使其成为食品的“隐形添加剂”,威胁到食品安全,如2005年甘肃某食品厂薯片包装袋苯超标、PVC保鲜膜“致癌风波”,2006年用废光盘“回料”生产劣质婴儿奶瓶,导致有害化学物质“酚”超标事件等,因此,有人提出,“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那么,新法对食品包装又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新法有关包装的要求
新法中将食品包装等统称为食品相关产品,其安全考虑被纳入食品安全评估中,并做了相应规定。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生产经营”应遵守本法。因此,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及经营商们应对新法引起重视,并认真学习。这些新要求将给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为规范化生产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首先,新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要求被提高到与食品一样。根据第38条和36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而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将为食品问题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该法建立了安全评估体系,并将安全评估从“事后”提至“事前”,尤其对于新原材料的安全评估有特别强调。根据第44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请求审查。
此外,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如果“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食品包装亟待更完善法规
尽管新法对食品包装的生产、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基本仍停留在作为食品“附属物”的角度进行的规范,而没有针对食品包装本身种类、特性等提出更为详细和系统性的要求。如加拿大和英国都要求食品包包装标明耐热温度。
美国在联邦法规也对食品包装做了规定,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通过化学成分组成测试以及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的迁移测试。2004年底颁布的EC No.1935/2004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但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食品包装市场准入机制还亟待进一步完善。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于列入首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然而,食品包装材料种类繁多,大部分食品包装材料仍未实行或强制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如:纸制品、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竹制品等。为此,专家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应加强市场抽检和消费者监督力度,更重要的是强化“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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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程监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安全评价: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3. 统一标准: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质量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召回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5. “免检”废除: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6. 规范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7. 倍赔偿: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8. 代言担责: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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